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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含磷水污染物超标排放处罚办法(长江总磷超标治理方法)-pa真人官网
作者:霍尔德电子 更新时间:2025-08-14
根据长江流域多年水环境监测资料分析,长江流域总磷污染已超过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成为长江全流域的首要水污染物。长江流域总磷污染重点区域主要分布在沱江、清水江、岷江、乌江及长江干流宜昌段等地区,涉及四川、贵州、湖北、湖南等省,其主要受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等污染源的影响。
其中,工业主要以磷矿开采、磷化工等涉磷企业污染为主;长江中上游省份城镇生活污水治理水平偏低,四川、重庆、贵州、湖北、湖南等省(直辖市)去除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四川、湖南、湖北等省份畜禽养殖总磷排放量相对较大。长江流域总磷污染主要是由地质原因导致部分地区磷富集程度较高,以磷矿采选、磷化工和磷石膏库为主的工业企业是区域性磷污染的主要原因,以及城镇生活总磷排放量占比较大,中上游省份治理水平偏低,农业面源畜禽养殖总磷排放量大,种植业磷化肥施用量较大。
针对长江流域总磷污染特征,按照“分区控制、分类治理、突出重点、精准施策”原则,实施多措并举,切实减少总磷入河输入量,重点以强化磷矿采选、磷化工和磷石膏库为主的工业污染控制、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及除磷水平提升;畜禽养殖废物综合治理和农业面源控制;完善总磷环境标准体系,提高总磷环境监管效率。按照上述要求,《长江保护法》在水污染防治部分重点针对磷污染严格管控。
长江流域磷矿开采加工、磷肥和含磷农药制造等企业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含磷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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